广东互金协会下发征求意见稿:P2P债权转让须规范
2017-08-06 22:43
来源: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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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已向所属会员单位下发《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会员单位出借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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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已向所属会员单位下发《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的债转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平台必须设立债权转让专区。 

据了解,今年7月17日,就有网传广东省金融办口头通知各地金融办以及部分平台,禁止P2P平台提供债权转让服务,其中包括平台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零壹财经当日获得一位广州P2P平台人士对上述消息的确认。据零壹数据统计,截至7月18日,广东地区共有正常运营平台326家,包括红岭创投、PPmoney在内的至少57家平台开展债权转让业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就规范广东省(不含深圳)网贷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出以下八点要求: 

一、网贷平台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为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所有债权转让业务应在债权转让专区进行。 

二、债权持有人可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单个债权在平台转让,不得将债权打包进行转让。网贷平台应对被转让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被转让债权做充分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原始债权信息一样,并且原始债权信息可追溯。 

三、债权人持有该债权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四、债权受让人应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平台自身及关联方不得受让债权。 

五、债权持有人应一次性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数需与债权持有人数相同。 

六、债权转让成功后,原债权持有人、债权受让人、网贷平台应及时将债权关系变动情况告知债务人。 

七、网贷平台不得用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押,为平台出借人提供信用贷款。 

八、网贷平台应对债权转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不得开展不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可随时退出、可随时申请退出"),避免误导出借人。

业内:债权转让不能“一刀切” 

网贷债权转让模式分为普通债权转让(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通过平台将其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债权变现(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专业放贷人(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三种,8.24网贷监管细则对"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予以禁止,即是对专业放贷人模式的禁止。 

此前,广东地区口头禁止投资人债权转让,意味着普通债转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也将在被禁之列。 

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当下许多平台活期理财、理财计划类产品的前提,该类产品以集合标的形式出现,投资人对集合标中的标的进行投资,再以债权转让形式实现随时退出。这种模式大大提升了网贷平台投资的体验。如果这一模式被禁,投资人的资产流动性将大大降低,进而影响到网贷平台的成交量。(原标题:广东互金协会下发征求意见稿:P2P债权转让可在规范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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