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欢后资本泡沫破裂 中国单车“第一镇”风光不再
2018-07-30 09:46
来源:浙江新闻
描述
在过去的两年中,共享经济的热潮,以及环保意识的崛起,让 共享单车 成为了一颗被资本宠坏的明珠。自行车这个并不年轻的行业,也在共享单车的风口之下,迎来了一场始料未及的
[本文共字,阅读完需要分钟]

狂欢后资本泡沫破裂 中国单车“第一镇”风光不再

在过去的两年中,共享经济的热潮,以及环保意识的崛起,让共享单车成为了一颗被资本宠坏的明珠。自行车这个并不年轻的行业,也在共享单车的风口之下,迎来了一场始料未及的狂欢。

然而,资本泡沫的破灭令人始料未及。现如今头顶“中国自行车第一镇”名号的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在这场狂欢中风光不再。

从“破晓”到“迟暮” 单车“第一镇”风光不再

如今,王庆坨镇自行车产业基地的牌子,已经被清一色的电动车广告包围。路边的自行车店无人问津,店主抱怨说,今年以来镇上的人越来越少。

当地人告诉记者,小镇上居住的四万多人,近一半都是外地务工者。但从去年年底开始,随着共享单车的订单越来越少,不少人都纷纷离开了王庆坨镇。

两年多前,在共享单车最火的时候,王庆坨镇上一度聚集了500多家生产和销售自行车的企业,每年生产的各类自行车,达到1500万辆,占全国近八分之一。如今,随着共享单车热潮褪去,做自行车生意的企业,只剩下了不到300家,而留下来的企业,日子也并不好过。

在一家自行车厂的门口,上千辆崭新的共享单车码放得整整齐齐。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批自行车原本都是某家共享单车公司预订的,原价500多元一辆,厂家现在只能半价处理。

某自行车厂 工作人员:不投放了,他们已经不要了,他们还欠我们款,只能先清库存了,能换成现金就换成现金。

狂欢后资本泡沫破裂 中国单车“第一镇”风光不再

从“流行”到“不行” 自行车厂负债“撂挑子”

共享单车企业和资本的退场,让支撑它们“血拼”的制造商们伤得不轻,在王庆坨镇很多参与共享单车制造的自行车厂,相继陷入半停产状态。而在共享单车的浪潮中,一些因高额回扣和超低定金没有参与到血拼之中的企业,是否就躲过了这一劫呢?

在一家自行车厂,记者看到,门口堆积着大量还未拆封的零部件,唯一的一条生产线没有启动,偌大的厂房里也几乎看不到工人的身影。

工人告诉记者,这家工厂,一直没有接过共享单车的订单,生产的都是普通自行车。但随着共享单车热潮褪去,他们的订单也没了踪影,陷入了半停产的状态。

在王庆坨镇,像这样的企业很多,他们大都生产中低端的普通自行车,价格低,利润薄。然而,由于功能和共享单车相似,如今普通自行车在城市里已经卖不动了,只能依靠出口和农村市场,销量自然一落千丈。

天津某自行车门店负责人李佳美告诉记者:原来的店特别大,跟隔壁都是通着的,这堵墙就是我们新给它隔开的,今年生意也不好做,所以就隔开租给另一家了,像这些休闲车,现在几乎很少有人来看,摆这么长时间了,问得很少。

明州自行车公司是一家只做出口订单的企业。虽然订单量没有受到共享单车的直接冲击,但在生产上仍然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明州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车部经理李树恒告诉记者,当初不少生产企业为了争夺共享单车的订单,只收30%的定金就开始几万辆、几十万辆地大规模生产,这挤占了正常订单的渠道。而如今,随着共享单车订单大幅减少,很多生产企业无法结清尾款,被债务拖垮只能关门。

明州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车部经理 李树恒:现在王庆坨镇做共享单车的供应商,像鞍座和车架,有的都欠上百万,现在还欠着还不了,现在这钱不好挣。

狂欢后资本泡沫破裂 中国单车“第一镇”风光不再

从“爆买”到“贱卖” 单车遭弃 “黑市”丛生

共享单车企业烧的钱,除了投资人的钱,还有工厂的血汗钱。平台的离场潮给王庆坨镇留下的是高企的库存和大量的三角债。如今,当地的生产企业还在消化平台之前疯狂下单的后果,成本高昂的共享单车只能低价贱卖,而一些“无家可归”的废弃单车,被二手交易市场悄悄接管。

在结束了短暂的城市之旅后,很多由这里生产的共享单车,又再次回到了王庆坨镇附近,开始寻找它们的新主人。在距离王庆坨镇不到10公里的赵家柳村的一片田地里,记者发现一批二手的酷骑单车,一些工人正在给它们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某自行车负责人告诉记者,翻新后,这些车可以达到九成新,一些外贸商对此很感兴趣,眼前的这批车就是翻新后准备销往瑞典的。

因为企业不愿认领,也无暇管理,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出现了很多的共享单车坟场。被遗忘、废弃的共享单车如何处理回收,也成为了一个管理难题。

与此同时,也有人趁虚而入。在一些二手交易平台上,记者看到不少出售二手共享单车的信息,这些二手车往往只经过简单清洗,便以极低的价格再次出售,卖家往往没有得到平台的委托授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说,未经平台授权擅自回收共享单车,这种行为从法律上看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较小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果金额巨大,危害严重的应当按照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7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财经365版权所有 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号为:ZX00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