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违规,近一月7家机构被”警示”
2023-04-10 07:19
来源: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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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的监管正在日趋严格,近日,各地证监局纷纷重拳出击,对违规的相关金融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4月7日,仅近一个月以来,各地证监局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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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的监管正在日趋严格,近日,各地证监局纷纷重拳出击,对违规的相关金融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4月7日,仅近一个月以来,各地证监局就对7家金融机构出具了关于基金销售违规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方向主要聚焦人员管理、宣传推介、合规风控、考核激励四大方向,如部分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个别销售人员在不清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宣传推介基金等。

对于上述基金销售乱象,各地证监局也在行政监管的决定书中表示,各家基金销售机构应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增强合规管理能力,执行合规管理要求,强化人员资质管理,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7家基金销售机构被行政监管

例如,4月6日,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河北证监局在2023年3月唐山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五大问题:

一是内部相关“营销指引”中对基金推介的话术设计不规范,部分用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二是部分支行从事基金推介工作的员工和实际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是基金产品准入委员会未包括产品研究人员及合规风控人员;

四是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合规风控人员未满足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内部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

五是内部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章进行修改,不符合《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此前3月末,厦门证监局对厦门银行出具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厦门证监局表示,经查,厦门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个别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仅通过行内签报方式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纳入离任审计人员范围,尚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

此外,3月中下旬,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也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重庆证监局表示,经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是向投资者销售基金前,该行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投资者告知下列信息:“(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二是该行支行个别员工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了基金宣传推介活动。

主要聚焦四大违规乱象

记者总结梳理发现,近期各地证监局关注的基金销售违规乱象,主要聚焦以下四大方向:

一是人员管理方面,部分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机构的基金产品准入委员会未包括产品研究人员及合规风控人员,合规风控人员未满足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内部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等等。

二是宣传推介方面,相关话术设计不规范,部分用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个别销售人员在不清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宣传推介基金产品,个别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发送未经审核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等等。

三是合规风控方面,部分销售机构未对支行互联网营销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并监控留痕,部分机构仅通过行内签报方式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纳入离任审计人员范围,尚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等等。

四是考核激励方面,部分销售机构对部分基金产品在认购期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政策,这一违规行为也是渠道“重首发、轻持营”的一大表现。在监管层近期下发的多份文件中,一直反复强调,严禁基金销售机构短期激励行为,基金销售机构应将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收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近年来,随着基金普及度越来越高,基民数量越来越庞大,监管层也愈发重视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例如,《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践行“逆向销售”,积极拓展持续营销,创新投资者陪伴方式,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督促销售机构持续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改变“重首发、轻持营”的现象,严禁短期激励行为,加大对基金定投等长期投资行为的激励安排,将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收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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