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信托常见的几种运营模式和特点(2)
2018-04-09 16:01
来源:绿专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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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特点: 自益为主,他益为辅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若 信托 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则视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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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365讯,在家族传承的工具中,保险金信信托一经推出便获得了高净值人群的青睐。保险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简单地说,就是保险+信托(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由于各国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同,会呈现细微的运营模式差异。

信托

美国模式:信托机构主导

美国普遍采取的方式是不可撤销保险信托。在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合同中,委托人将保单所具有的一切权益转移给受托人,即受托人为保单的所有者。此时,受益人拥有不可撤销的、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未来收益,实现了保单与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达到了美国税法关于死亡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

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三方所有者(ILIT):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保单的所有者。

受托人:被保险人不能作为ILIT的受托人持有保单。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应有独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来监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

保费的支付(分期+一次性):保费的支付如果经过合理设计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赠与来避免过多的税收,赠与不能超过免税金额。

保单的创立(转移+新立):委托人可以通过转移现存的保单到ILIT或者新成立一个保单。

台湾模式:保险、信托分离,受益人信托

台湾的人寿保险信托是委托人以其本身为被保险人,第三人(通常是子女)为保险受益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再作为信托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约,以自身为信托受益人。当委托人身故发生理赔或者满期发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并由信托机构按照信托约定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此处所指的保险受益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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