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中央企业改革的各种文件相继出台,并开展了混合所有制、董事会建设、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改革试点。在此期间,备受关注的央企合并重组不断推进。2003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当时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为196家。在中国铁路物资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集团公司先后划归国务院国资委后,实际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央企为198家。随后,国务院国资委便开始推进央企的合并重组。到了2013年底,央企户数已减为114家,10年间减少了84户。其后,中央企业数量仍在减少,到今年8月28日已减至98家,未来还将会因合并重组进而进一步减少。
一般来说,企业合并重组旨在提高效率,扩大市场,提高竞争力。央企的合并重组最初则是基于国资监管的要求。国资委组建之初,就认为一些央企规模太小,不适宜由国资委直接监管,因此开始推进央企的合并重组。同时,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幅度缩小,监管的集中度提高。这时的合并重组更多的是国务院国资委推动的结果。从2014年开始,央企合并重组虽然也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的同意,但合并重组的动力更多的是来自于央企自身,有着企业自愿的意向。
可以说,每一次央企的合并重组一定是来自于有关各方促进的结果,旨在解决有关各方想要解决的问题。到了今天,合并重组加之企业自身的扩张,我国央企的规模越来越庞大,但规模大不等于效率就高,市场竞争力就强。今天的国企,其效率、市场竞争力只能是来自于体制机制的变革,如不在这方面下功夫,只是单纯靠合并来扩大规模以谋求市场优势或者通过合并来解决一些企业面临的问题,那恐怕只能是暂时缓解了问题,却累积了矛盾,结果是将来要面对更艰难的境地。因此,无论央企怎样合并重组,最后还要聚焦到机制改革这个根本点上来。
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混合所有制,就是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由国有独资变为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并存的多元产权。中央企业重组后,必须要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取得较大的成效。现在看来,其选择有两种:
其一,在集团公司层面上引进非国有产权,实现混合所有制。中央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法人企业联合体,结构上是不同层级的法人企业。因此,在混合所有制的层级选择上,就应该是在集团公司的层面,这样才能改变中央企业的治理方式,促进中央企业体制机制的转变。如果只是在集团公司以下的法人企业推混合所有制,那么,这种多层级的公司治理也会增加治理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效率。
其二,集团公司仍保留国有独资,但最终发展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就不是在目前的集团公司上叠加一个投资功能了,而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国有集团公司的机构。同时,它又不同于完全市场化、一般性的投资运营公司,而应该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构成部分,只推进国有股权的投资与管理,追求投资收益、国家战略,不再过问战略管控、高管任免、投资审批、合并会计报表等具体事项,更不能申报世界500强评比等。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持有股权的企业是混合所有制经营性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生产经营及投资决策自主权,在市场竞争中发展,最终目标是成为通用汽车、波音、杜邦那样的全球知名企业。(原标题:许保利:央企合并重组的根本点在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