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泽平:中国公募REITs报告2021(2)
2021-08-26 08:39 作者:任泽平
来源:泽平宏观
描述
公募REITs时代(2020年至今)。 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公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586号
[本文共字,阅读完需要分钟]

公募REITs时代(2020年至今)。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公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586号文),拉开公募REITs序幕。2021年6月21日,9只基础设施REITs产品正式上市交易,标志着我国公募REITs时代的开启。2021年7月2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958号文”),REITs试点明显扩围,底层资产强调公共服务性与可持续性,在“双碳”、“房住不炒”背景下限制火电、商业、住宅类资产,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公募REITs中。

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房住不炒”、构建“双循环”的背景下推出公募REITs,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国家战略角度,公募REITs打通产业资本与金融良性循环,为政府支持新基建、发展新经济提供有效支持,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助力经济增长新动能。二是从资产端角度,城镇化水平超过60%,基础设施市场处于已进入存量时代,公募REITs有助于盘活市场存量,提供重资产项目退出渠道,降低地方债务负担,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从资金端角度,基础设施REITs提供了一种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资产选择,有助于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投资者配置投资组合提供更多选择。

2.2 首批公募REITs质量优异,运行平稳

从首批上市的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来看,全部采取“公募基金+ABS”契约型架构,可操作性高;底层资产质量优质,平均派息率约为6%,涉及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生态环保、高速公路建设四大板块,三大都市群;市场表现上,一级市场发行顺利,合计募资314亿,战略配售占比均高于60%,网下分配比例较少。二级市场整体平稳,围绕发行价震荡,流动性有待提高。

1)产品架构:全部采取“公募基金+ABS”契约型架构。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采取“公募基金+ABS”交易结构,该结构可以规避《基金法》所规定的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限制,在不修改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利用我国相对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经验,实现了基础设施不动产证券化。

2)底层资产:分为产权与特许经营权两大类,涉及四大板块、三大都市圈,整体质量优质。从行业分布看,首批9只公募REITs分为产权与特许经营两大类,区别在于产权类项目最终进行市场化处置,而特许经营权项目后期需移交政府部门。具体来看,产权类共5只,其中产业园区3只,仓储物流2只,平均派息率约3.73%;特许经营类共4只,其中收费公路2只,生态环保2只,平均派息率约7.94%。特许经营权项目派息率整体高于产权类产品,一是因为特许经营权产品收益以收取费用为主,如通行费、垃圾处理费,现金流相对稳定;二是特许经营权类底层资产最终由政府收回,随着资产摊销,本金也逐渐分配。从地区看,区域集中在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三大都市圈。首批9只REITs中,有1只属京津冀地区、3只属长三角地区、3只属粤港澳地区,还有2只跨地域分布。据最新规定,公募REITs试点地区已扩至全国,未来产品将涉及更多地区。

3)从一级发行情况看:顺利发行,战略配售比整体较高。首批9只产品合计募资314亿,战略配售占比均高于60%,其中特许经营权类的原始权益人平均配售50%以上,产权类的原始权益人战略配售平均为24%。配售情况整体符合产品特性,由于特许经营类产品原始持有人存在对资产控制权的需求,其持有部分流动性相对较弱,或对该类产品流动性造成一定影响。

4)从二级市场表现看:围绕发行价震荡,后续表现分化。不同REITs的价格涨跌与成交活跃度出现分化,截至8月17日,已上市的九只REITs产品有6只贴水率为正,最高涨幅7.62%;3只贴水率为负,市场成交额逐渐稳定在每日0.6亿元左右,区间换手率在0.6%附近。整体来看市场运行平稳,价格趋于窄幅震荡,交易量相对较少与市场内产品数量少、战略配售比高有关,随着新产品上市,市场活跃度有望逐渐提高,市场定价功能将逐渐完善。

2.3 中国公募REITs市场问题和制度瓶颈

产品设计方面,封闭式运作需额外保障流动性,多层管理人或抬高代理成本,REITs产品风险计量需进一步界定。从配套措施来看,我国没有为类REITs产品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在底层资产划转、收益分红过程中存在多重征税,许多类REITs产品为避税设计了更复杂的产品结构,加大了合规风险和产品的监管难度。

2.3.1 产品端:各类参与者角色有待厘清,产品属性有待明确

各类参与者角色有待厘清。公募REITs以“公募基金+ABS”架构出发,涉及基金与资产证券化两种业务,本身结构较复杂,从REITs持有人到底层资产之间,存在公募基金管理人、ABS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等多重角色,多层委托代理架构或涉及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实行有效治理机制,确保各方参与者权利义务对等、利益一致。

产品属性有待明确。REITs的风险收益介于股债之间,按照现行监管政策,保险行业将资产按风险收益比分为流动性资产、固收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权益类资产五类;公募基金将资产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四类,REITs既有固收类特征,又具有权益类属性,如按照固收类产品投资或会低估组合风险,按照权益类产品计算指标又会降低资金方的配置意愿,应该为其设定单独的风险指标以满足投资约束。

2.3.2 投资端:市场流动性不足,各类投资者参与门槛有待统一,扩募需求尚未被完全满足

封闭式运作,市场流动性不足。以首批REITs发行为例,本次募集期短,配售比较低,反应出市场乐观预期未被满足,扩募需求较大。基础设施REITs为公募产品,采用封闭式运作,虽有利于资产稳定发展,但对市场流动性有一定影响,大部分上市REITs日均换手率不足1%,适时引入做市商、扩大个人投资者比例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各类投资者准入标准有待明确。目前REITs投资方式,分为pre-REITs、战略投资者、网下配售、公开市场交易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属性不同,适合参与的阶段亦应有所区分。例如,信托、银行等机构资金体量大、流动性要求高,适合作为网下配售、公开市场交易;保险资金、养老金擅长长期投资,且具有另类资产投资经验,适合以发起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参与pre-REITs业务;普通公募基金尚未就能否投资公募REITs产品出台相关办法。

2.3.3 资产端:优质资产门槛较高,供给意愿较弱,底层资产仍待扩容

一是现行办法对底层资产要求较高。REITs优先支持的行业产品普遍具有投资回收期长、持有期收益有限的问题,且基建资产未来升值的空间相对较小,在申报条件上,现阶段申报条件要求基金总额不小于5亿,运营时间至少约3年,未来3年净现金流收益率不低于4%,整体来看要求较高,符合市场投资需求的资产数量有限。

二是优质资产供给意愿不足。相比于传统的银行抵押贷款,REITs将基础设施的产权和收益权转让、出表,原始权益人盘活资产的同时对管理权和控制权掌控力度削弱,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将风险大的“差资产”出表,而尽可能保留“好资产”,有利于后续抵押贷款操作。

三是底层资产仍待扩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958号文”),REITs试点明显扩围,在地域上推广至全国,在行业导向上强调“双碳”、“房住不炒”、限制火电、商业、住宅类资产,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公募REITs中,使得长租公寓打通了募投管退的闭环。但与国外以商业地产为主流的REITs产品对比,我国公募REITs还有较大扩容空间。

2.3.4 政策端:顶层设计仍待协调,尚未出台针对REITs的系统性税收制度

基础设施REITs以地方政府、国企占主导,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下,相比海外存在更多制度协调问题。一是土地属性,基础设施往往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各异,例如划转、出让、招拍挂、租赁等方式,对于能否转让存在不同限制。二是国有资产划转问题。国企在推进公募REITs过程中必然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将其资产盘活往往涉及国土、国资委、税务等多个部门,程序复杂,对当地部门的工作协同能力有很高要求。

目前我国仅明确不会在分红层面对收入所得进行二次征税,针对REITs的设立、运营阶段进一步的税收政策仍有优化空间。从税种来看,我国征税种类较多,设立阶段资产重组,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持有运营阶段,在产品层面涉及增值税,项目公司层面涉及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等。从税额来看,我国所得税为25%,远高于中国香港的17.5%与新加坡的17%,也高于美国所得税的均值20%;从优惠条款来看,成熟REITs市场多数会免除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因为资产不涉及实质交易,只是换了持有方式,达到税收中性,有的甚至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我国仅明确“分红免所得税”的中性政策。我国发行的首批产品中,采用“股权+债权”方式已解决了部分环节的征税,但仅是权宜之计,短期看降低了法规调节成本,但仍然存在税收合规风险。

3 国际经验:成熟市场的REITs需要政策端、资产端、资金端三方发力

3.1 美国经验:60年REITs大发展

3.1.1 发展历程:最早探索REITs,60年跌宕起伏

起步期(1960-1979)。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出台REITs,但早期杠杆较高,埋下危机伏笔。一方面,1956-1958年美国经济衰退,不动产投资低迷,亟待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另一方面,1960年美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70%,而新建住宅套数较上年减少17%,但商业地产需求旺盛,其增速从1954年3%增至1956年11%,这两项因素催生了REITs的兴起。1960年美国颁布了《国内税收法》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案》,但最初REITs税收优惠不显著,发展缓慢。1967年美国允许设立抵押型REITs,此时禁止REITs主动收购和经营不动产,因此成为银行避开利率管制投向不动产的通道,造成杠杆高企、过度开发等问题。随着恶性通胀、经济衰退、违约潮等,大量REITs被迫清算,REITs市值从1972年18.1亿美元缩水至1974年7.1亿美元。1976年《REIT简化修正案》等监管补漏洞,REITs的杠杆率从1973年的70%下降到1985年的50%,但市场一直未能恢复。

Copyright © 2017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财经365版权所有 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号为:ZX00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