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路人 赔偿责任谁承担?
2018-03-21 16:39 作者:孙远之
来源:财经365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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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365讯(编辑 孙远之) 随着外卖产业的兴起,众多的外卖小哥驾驶机动车穿梭在大街小巷,而因送餐时间限制,不少小哥都成了“飞车党”,导致交通事故伤人伤己。送外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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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365讯(编辑 孙远之)随着外卖产业的兴起,众多的外卖小哥驾驶机动车穿梭在大街小巷,而因送餐时间限制,不少小哥都成了“飞车党”,导致交通事故伤人伤己。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外卖小哥是履行职务行为,判决由经营“饿了么”平台的相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外卖小哥撞伤路人

2016年8月20日10点40分,李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家方向开,行至宝山区镜泊湖路沪太路路口附近时,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超车并刮蹭到李女士,两车顿时翻倒在地。李女士被撞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多次门诊复诊,共花费医疗费56701.91元。经鉴定,李女士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标准。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超车电动自行车的司机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来,田某当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中,由于送餐时间紧,他加快了行驶速度,这才不心撞到了李女上。

经查,“饿了么” 由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经营。李女士曾就赔偿事宜与田某、拉扎斯公司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她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拉扎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26670元。

两被告均不愿担责

庭审中,田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自己是“饿了么”相关公司的雇员,事发时身穿“饿了么”工作服在送餐中,且曾收到过来自“饿了么”通过“支付宝”支付的钱款,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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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平台相关公司辩称,公司有部分送餐业务外包给了其他物流派送公司,田某是受其他物流派送公司雇佣,由其他物流派送公司结算工资,不是自家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因此田某事故时并非为公司履行职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方锁定“饿了么”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及从田某驾驶的电动车的外观标识、提供的蜂鸟配送平台截屏等显示,田某对外是以拉扎斯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的,事发时田某亦身着拉扎斯公司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特征,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拉扎斯公司赔偿李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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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外卖小哥撞伤路人事件在芜湖市也发生过,判决结果有些许不同。

据芜湖市弋江区法院民一庭(民一庭是民事庭,主要负责民事案件,一般是“民一”;民二庭是商事庭,主要负责商事案件,一般是“民二”;民三庭是知识产权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一般是“民三”。)法官肖迹介绍,2016年11月26日,某餐饮公司送餐员刘某驾驶两轮燃油助力车沿芜湖市九华南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九华南路与迎客松大道交叉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高某某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高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对此负全部责任,原告高某某无责任。

原告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并进行了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因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餐饮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餐饮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被告刘某自带车辆自2016年9月中旬起在该餐饮公司工作,由某餐饮公司根据网上订单量分配给被告刘某进行外卖配送,并以被告刘某送单的数量计算并支付其报酬,被告刘某的配送活动受被告某餐饮公司的监督、控制,故被告刘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刘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外卖小哥刘某与配餐单位某餐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类似的案件,同样是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宝山法院的判决是外卖小哥所在公司赔偿,而弋江区法院的判决是外卖小哥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不同的法院判决类似的案件会存在此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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