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鹦鹉案二审改判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两年
2018-03-30 15:25 作者:孙远之
来源:财经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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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财经365讯(编辑 孙远之) 案发近两年后,深圳“鹦鹉案”迎来终审宣判。记者从该案被告人王鹏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王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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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财经365讯(编辑 孙远之)案发近两年后,深圳“鹦鹉案”迎来终审宣判。记者从该案被告人王鹏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此前,王鹏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案件当事人王鹏今年32岁,老家江西九江,曾是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的工人。2014年4月,王鹏一名曹姓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之带回宿舍。由于王鹏对鹦鹉很感兴趣,曹姓同事便将之转送。2014年5月,王鹏从网上购买一只雌性鹦鹉与之配对。

此后,两只鹦鹉以惊人速度繁殖,一年后即已达到40只以上。2016年4月初,王鹏将其中6只鹦鹉,以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警方事后的调查结果表明,6只鹦鹉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因为它们个头不大、性情温顺而得到很多养鸟爱好者的青睐。

2016年5月17号,公安机关在王鹏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这些鹦鹉都是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18日14时,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王鹏刑事拘留。

最终,法院认定,王鹏贩卖2只“小太阳”鹦鹉证据充分,另查获的45只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2017年3月30日,一审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随后,王鹏提出上诉。

2017年11月6日上午10时,王鹏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庭审持续了将近十个小时,控辩双方均列出多组新证据,对该案程序、证据、定性等多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其中,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否《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未当庭宣判。

二审开庭后,深圳中院曾先后两次申请延长该案的审理期限。

作为被告人的家属,任女士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其实很简单:经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还属不属于法律所规制的野生动物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宝安区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鹦鹉虽然是人工驯养,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擅自所做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从法理上来讲,法院不应当适用。因为它把驯养繁殖的动物直接解释为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是和刑法相抵触的。

据徐昕介绍,其实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作出过一个复函。徐昕说,法研[2016]23号文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要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徐昕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作为辩护人,他认为,被告人王某无罪的事实和理由是充分的,认定王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用来定罪所适用的法律错误,王某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徐昕解释说,因为这个罪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何物种,必须明知它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王某其实并不知道他养的鹦鹉是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且一般的公众都不太可能知道,因为市场上普遍都有出售,王某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鹦鹉案”的判决你怎么看?你认同辩护人律师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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