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贷款有多难?六大银行计算公式(4)
2019-01-02 08:54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来源:财经365-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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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央行宏观审慎MPA监管比例 1.MPA基本框架 MPA考核也是银行年季度考核指标,共计7大项,每个季度考核分为A、B、C三档,如果一个年度里有两个季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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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央行宏观审慎MPA监管比例

1.MPA基本框架

MPA考核也是银行年季度考核指标,共计7大项,每个季度考核分为A、B、C三档,如果一个年度里有两个季度考核为C则被认为不达标,很可能面临央行差别化存款准备利率,准入,银行间市场各项资格,流动性获取限制(再贷款、再贴现、MLF,TMLF等),债券发行限制,二级资本债发行,优先股发行限制等等。所以虽然理论上MPA考核并不属于监管指标,即不达标不意味着银行违规,也不会面临行政处罚;但实际上还没有哪家银行敢于主动因为发展业务需要选择违规。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是2016年起央行用于每季度末对银行进行考核的评分体系,共涵盖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14项指标。

      2.MPA后续调整项目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央行可对指标构成、权重和相关参数、评分方法等进行调整。例如,2017年一季度起,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核算;2019年一季度开始,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规模纳入同业负债考核,同业存单的考核对大行的约束作用有限,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负债端压力将更大。

近期,央行政策文件频繁提及MPA。中国人民银行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指出,适当调整MPA参数设置,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从2018年二季度MPA考核起下调宏观审慎监管框架(MPA)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性参数α(部分地区从1降低到0.5,)和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β,适度放宽对银行的考核要求,配合此前二季度已窗口指导鼓励银行放贷的政策导向,以支持银行满足有效信贷需求。

注:顺周期贡献参数β*[广义信贷同比增速- (目标GDP+CPI)];

宏观审慎C*=结构参数α*(8%+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资本);

但这一举措效果不明显,原因在于整个MPA的体系设计或者说整个货币当局的作用主要还是在抑制银行扩张冲动相对比较有效,但刺激银行扩张总体很难见效。

11月9日,央行在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中指出,在MPA中增加对小微企业融资的评估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优化指标结构,鼓励金融机构落实资管新规和债转股相关工作。


3.MPA对整个利率市场结构的影响:打击非银

MPA另外一层重要是季末对非银同业存款的冲击。自2016年一季度以来,这个规律基本每个季末都会重复上演,整个同业市场基本也充分预期。该冲击尤其在金融扩张明细的周期表现尤为突出,笔者预计2019年该季末的规律现象趋于弱化,原因很简单:

(1)当前的经济周期中,银行资产扩张动力不足,2019年表内+表外非保本理财扩张可能会大幅度削弱。从而广义信贷增速下滑,部分甚至为负。

(2)和广义信贷线性相关的指标逆周期资本以及MPA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约束力会下降。

甚至不排除2019年央行会进一步调整MPA指标参数,激励银行放款的政策调整。


五、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


(一)流动性风险指标

当前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尚未成为制约银行贷款的主要监管指标。当前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的几个指标主要是针对危机状态设置的,总体而言防止银行过度期限错配,过度以来同业负债,过度开展非稳定融资。在经济环境过热的背景下容易触发LCR和流动性匹配率,但是在贷款发放进度放缓、央行流动性总体充足大背景下,对银行约束比较弱。尽管因为穿透等问题,大额风险暴露2019年低可能对部分同业投资占比较高的银行有部分压力。

2018年5月23日,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依据此次流动性新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新规确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测指标则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户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存贷比等。

该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流动性监管指标

资产规模

>=2000亿元

<2000亿元

流动性覆盖率(LCR)

>=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100%


流动性比例

>=25%

>=25%

流动性匹配率

>=100%

>=100%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100%

注:LCR2017年底前达90%,2018年底前达100%

(1)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计算公式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3)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该指标是更加中国特色简化版的LCR。

计算公式为: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100%≥100%。

这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和流动性覆盖率中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有相似之处,比如也有二级资产。但相比巴塞尔委员会对LCR的定义,由于结合了中国金融市场产品的现状,更易于填报。

该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4)流动性匹配率(LMR)

计算公式为: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尤其注意所有其他投资,不区分期限,包括银行自营资金的委外(货币基金或债基)都按照100%折算率计算分母的加权资金运用;包括银行自营资金通过信托通道放款也是按照100%折算率计算。

投资ABS或者金融债在内的所有债券都按照0折算率。总体上笔者总结这项指标2019年开始逐步生效之后,多数银行面临达标压力,必然选择是“去通道”、“去同业”、“少发同业存单,多发金融债”。

(5)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二)信用风险指标

信用风险指标是指商业银行面临违约的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资产质量、集中度、资产质量迁徙、风险递补(缓释)和资产分类真实性五类指标。其中,资产质量迁徙和风险抵补(缓释)在后面一部分介绍。


1.资产质量指标

主要包括指不良资产率及其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顾名思义,即为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4%

不良资产率的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5%

资产质量指标实际是一个被动指标,银行贷款一旦发布出去唯一能主动管理的就是加大处置力度。总体而言该指标虽然不是一个强制执行的监管指标,但却对整个银行放贷的能力,监管评级,准入等各项措施挂钩,成为制约银行放款最核心的指标之一。


2.集中度指标(监管指标)

贷款集中度整体对小行有一定压力,尤其是同业投资穿透计算,资管新规表外理财非标难度加大,对部分小银行集团授信构成一个新的挑战。但对股份制和国有大行而言,该指标对放款几乎没有任何约束。

(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1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2)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10%

该两指标为防止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化,促进银行授信和贷款管理合理化与信贷风险分散化。总体而言,该指标对中小银行约束非常明显,对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几乎没有压力。

在制定此类集中度比例的时候,监管当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排除在外,而从2017年监管检查风暴执行来看,同业投资为特定目的载体(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为主)需要穿透至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并合并计算授信集中度。

尽管实务中对公募基金普遍豁免,但目前对私募性质的基金执行口径基本按照穿透原则。但是根据最新的大额风险暴露的思路,即便是公募基金和ABS也未能豁免穿透授信的要求,对银行投资ABS和公募基金形成比较大的障碍。

此外,表外银行理财并不需要纳入授信,只是参照表内贷款做风险管理。

(3)全部关联度:

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计算公式: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50%

其中,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该指标的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其中,关联方的认定应符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真实类指标:逾贷比

即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100%的比例总体比较健康,该指标并非监管指标,而是监测指标和评级指标,因此并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该指标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但其过高会影响银行的监管评级。

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监管局在监管评级以及在日常监管指导中非常重视该指标,也有部分农商行此前逾贷比奇高,基本也预示了后续不良的大幅攀升。

可以说该指标是整个不良率的先行指标,成为监管关注的焦点。对部分农商行和城商行而言,也成为制约贷款发放的核心因素。


4.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监管指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100%

银监会2012年1月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指出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即为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

(1)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2.5%。后续2018年7号文改变了相关定义,进行了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为: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10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贷款拨备率

(2)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150%。后续2018年7号文改变了相关定义,进行了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

(3)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最新监管要求

此前,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分别为2.5%和150%,银监发[2018]7号文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确定单家银行具体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时,应同时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贷款分类准确性

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资本充足性

详见完整版。此前本公众号文章参见《深度长文:银监会降低拨备覆盖率的利润逻辑!详解银行各项风险指标》。


六、表外非标放款的核心约束

对于银行理财放款最大的几个约束并不是35%,而是银保监会仍然坚持银行理财非标投资严格比照自营贷款;执行资管新规的期限严格匹配;未来子公司仍然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存量理财2019年可能面临少量压缩从而对表外压力更大。

以下仅仅指当前未成立理财子公司,仍然在银行理财事业部从事理财业务面临的监管指标。未来如果成立理财子公司部分指标会有变化。

1、理财资金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2、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 Min{35%×理财产品净资产,4%×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随着理财规模不断增长,当前对各家银行而言,表外理财最核心的额度限制是在银行理财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4%,而不再是35%比例限制。

3、理财新规中关于理财投资单一集中度:

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5、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此类业务当前非常少,2018年1月份之前理财如果需要和信托合作,也会先通过券商或基金公司通道;但当前券商和基金公司通道被证监会杜绝。

6、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7、资管新规发布后,新引入的关于理财业务的指标:

(1)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机构,需要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直到产品余额的1%为止。

(2)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0%;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不超过140%;

(3)结构化产品的优先劣后的杠杆率:权益类不超过1:1;固定收益类不超过3:1;商品及衍生品类,混合类不超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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